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6-04-17 |
10308228 主旨:
1、CNS15285法规针对章节4.17的Adapter 铭版标示可否标示如5.2V ,5.3V 还 是只能依照CNS15285规中4.5节的要求须要符合5V ±5%.
2、依岚副嗪:1010968结论中允许输出电流介於1500~2000mA ,客户目 前打算推出2000mA以上的adapter请问是否维持原提案结论中所说,【与 充电器额定电流有关的CNS15285 测试项目(4.6 至4.12)皆须以该额定输 出电流测试】 结论:
1、手机用充电器标示的额定电压应符合CNS14336-1规定,实测电压应符合 PLMN01/08/09/10技术规的5V ±5%.
2、目前CNS15285第A5.2.3.1节手机连接介面测试是以电压5 V,最大输出功?
10 W的条件进行检测,考量现行市售手机及USB Cable的电流承载能量, 爰手机用充电器的最大输出电流仍维持2000mA为限,待确认USB-IF相关 规定后再讨论是否放宽. 提案编号:
10308229 主旨: 依循NCC网站上列出我国认可之国外电信设备测试实验室名单,RCB可接受 该实验室出具之报告进行审验,但无法确认其实际测试地点是否为实际签署 MRA之认可实验室执行. 结论:
1、在APEC TEL MAR架构下,仅接受实际测试地点须於认可之指定实验室所 在地点执行,并出具之测试报告,我国认可之国外实验室名单及地址,请 参考本会网站公告资料. 6/7 Issue by ETC
2、目前中国大陆尚未与我国签署APEC MRA相互承认协议,爰不接受中国大 陆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
3、测试报告以指定认可之国外/国内实验室的名义出具,但产品却是在非经认 可之实验室处所(例:大陆实验室处所)执行检测者,已涉及测试报告虚伪 不实情节,验证机构如发现有该等情节,请即通知本会(测试报告由TAF 认可之国内实验室出具者,一并副知TAF),本会将函知当地国主管机关进 行调查,如查证属实,将取消认可该实验室.
4、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第8条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10条规定;
「必要时,验证机关(构)得要求申请者检送设备样品」,爰验证机构在审 验案件时,如对测试报告有疑虑,得要求申请者检送设备样品,以执行检 测. 提案编号:
10308230 主旨: 申请文件的大小章是否接受业务专用章? 结论: 申请书、申请文件大小章要求如下:
1、仅接受: (1)公司大小章:原营登上留存之印鉴 (2)专用章:安规专用章、安规验证登?专用章、验证登?专用章、验证专 用章、认证专用章、型式认证专用章、法务(合约)专用章. (3)其他经授权使用之代表章,於第一次送审案应提供 代用印章授权 书 (如附件)之正本,后续送审案则提供该 代用印章授权书 之影本.
2、不接受:进出口专用章、报关专用章、财务专用专、会计专用章等其他非 关认证申请专用章. 提案编号: 10308230附件 代用印章授权书 7/7 Issue by ETC 代用印章授权书 本公司於日常行政业务无法使用登记印鉴之负责人章,故以下列代用印章代 替之,并同意下列之授权:
一、 代用印章之印文
二、 授权围:授权上述印章於贵会做为申请各项型式认证之用.
三、 登记印鉴之印文: 此致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或???验证机构名称) 公司名称:XXXX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负责人: 中华民国XXX ?XX 月XX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