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6-04-17 |
WiFi 模组电路 LAYOUT 在平板电脑主机板,则该平板电脑应以最终产品申请 型式认证. 提案编号:10503291 主旨:客户提问: 平板电脑具有透过行动通信业者门号通信功能, 1.是否需依卫生福利部建议之「3C 产品加注警语行政指导原则」规定标示视力保护警语? 2. 是否须依 NCC 第10312259 提案单决议标示记忆体储存空间及可用储存空间等相关资讯? 3. 若须标示,建议针对新认证之产品,并给予
6 个月缓冲期,例如:设备於
105 ?5月1日后经型式认证合格,并於
105 ?11 月1日后继续贩卖者,於105 ?11 月1日起应标示. 结论:1. 依第
52 次审验一致性会议决议,手持式行动电话机(手机)及具通话功能之平板 电脑,自104 ?7月1日起应标示记忆体储存空间及可用储存空间等相关资讯. PCT05-CR1-03 2. 依第
59 次审验一致性会议决议,手持式行动电话机(手机)及具通话功能之平板电脑, 於104 ?1月1日后经型式认证合格,并於
105 ?1月1日后继续贩卖者,於105 ?1月1日起应标示视力保护警语及注意事项. 3. 具透过行动通信业者门号行动上网功能之平板电脑,於105 ?9月1日后经型式认证合格 者,应标示视力保护警语及注意事项、记忆体储存空间及可用储存空间等相关资讯. 提案编号:10503292 主旨:厂商询问:军工规格手机、PDA 、电信终端设备器材供盘点或物流控制等商业 特殊用途或工厂内工业特殊用途者是否可以用切结方式来达到不必符合卫服部的视力警语规 定? 结论:1. 军工规格之手机/PDA/平板电脑/电信设备器材、供盘点、物流控制等商业特殊用途 或工厂内工业特殊用途之手机/PDA/平板电脑/电信设备器材,得无须符合视力警语规定. 2. 申请厂商须提供切结书宣告该产品不贩售於一般消费者. 3. 验证机构於审定证明中备注「本设备仅供特殊军事、工业及商业用途,不得售予一般消费 者」 . 提案编号:10503293 主旨:厂商询问:台湾是否接受电子标签的做法,包含相关审验合格标签号码与警语 结论:1. 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
16 条第
1 项规定,取得审定证明者,应依审定证明内之 审验合格标签式样,制作标签黏贴或印铸於电信终端设备本体明显处,始得贩卖.另电信 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第
16 条第
1 项第
1 款规定,经取得型式认证证明者,应依审验合格 标签式样自制标签黏贴或印铸於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本体明显处,始得贩卖或公开陈列. 2. 电信终端设备相关技术规规定须於设备本体适当位置标示电磁波警语及电磁波能量比 吸收?(SAR)警语. 3. 「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建议 3C 产品加注警语行政指导原则」规定具有显示面版之手持 式行动电话机、笔记型电脑与平版电脑等 3C 商品,应於产品本体标示视力保护警语. 4. 电信终端设备及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本体含有萤幕时,同意可采用电子萤幕显示方式(E-Label) 标示审验合格标签式样及相关警语等资讯,并依下列第 5~7 项配套措施标示. 5. 采用电子萤幕显示方式者,应提供使用者於三个操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