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6-05-19

4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司章程》 公司不时修订并适用的公司章程(具体视上下文而定) 《审计报告》 《南宁品新工程检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天 职业字[2016]13346号) 《评估报告》 《南宁品新工程检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16]第020187号) 《验资报告》 《南宁品新工程检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筹) 验资报告》 (天职业字[2016]14359号) 最近两年及一期、报告期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万元、元 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

5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品新工程检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隆证字2016【3020】号致:南宁品新工程检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品新有限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结合本所对公司尽职调查情况,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以及本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及转让的行为及程序,和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 4.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公司的所有事实和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核

6 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但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 出具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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