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6-06-07 |
2017 年12 月31 日,颐丰食品的全部股东权 益价值为人民币 119,567,484.21 元;
收益法评估结果为:截止至评 估基准日
2017 年12 月31 日,颐丰食品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人民 币128,263,277.45 元.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及颐丰公司未来经营和收 益预测情况, 评估公司认为成本法未能考虑到被评估单位的未来预期 盈利能力,未能合理反映被评估单位的整体企业价值.因此最终给选 定收益法结论为最终评估结果.
(二)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对外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 的情况,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且不存在 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交易标的审计、评估情况 1.标的公司
2017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单位为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该所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出具的 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告编号:2018-044 2.交易标的已经过评估,定价为参考评估结果.提供资产评估服 务单位为中山市梵亚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该公司不 具有证券评估资格,基准日为
2017 年12 月31 日,主要评估方法为 成本法及收益法. 评估假设:
1、本次评估的基本前提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无重大变化、资产 占有方的生产经营条件基本保持不变;
2、本次评估中的各项资产、负债按被评估企业申报数据作为账 面价值,评估以此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
3、本次评估没有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成本费用等 对其评估值的影响, 也未考虑遇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值的影 响;
4、本评估结果建立在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客观之基础上,为评估委托方指定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 日的公开市场价格;
5、除已知悉并披露的事项外,本次评估以不存在其他未被发现 的账外资产和负债、抵押或担保事项、重大期后事项,且被评估单位 对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拥有合法权利为假设条件;
6、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本评估结果仅在满足上述有关基本前提及假设条件的情况下成 立,若上述前提和假设条件发生变化时,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一般 会自行失效. 公告编号:2018-044
四、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定价以粤冠股份所占颐丰食品 4%股权在评估基准日标 的评估价值加上粤冠股份在
2018 年股权投资收益额(以颐丰食品对 外公告的年度审计报告所载的当年净利润金额乘以 4%计算)后的金 额作为交易标的的定价. 根据中山市梵亚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颐丰食品 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出具了以
2017 年12 月31 日为评估基 准日的【中梵资评字(2018)第A071701 号】 《资产评估报告》 .截止 至基准日, 颐丰食品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128,263,277.45 元,粤冠股份所持有颐丰食品 4%股权对应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5,130,531.10 元.粤冠股份在
2018 年股权投资收益额将以颐丰食品 对外公告的年度审计报告所载的当年净利润金额乘以 4%计算,以实 际财务数据为准.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粤冠股份同意以评估基准日标的股权的评估价值人民币伍佰壹 拾叁万零伍佰叁拾壹元壹角零分(小写:5,130,531.10 元)加上公 司应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