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6-06-15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2 年修订)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

第六章 附则

2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 监督权,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 治理 准则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 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 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更换 时亦同;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 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 够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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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 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 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 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 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4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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