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6-06-19 |
(ii) 买方有条件同意透过目标公司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促使世能少数股东以现金 代价人民币36,000,000元 (相等於约45,360,000港元) 向目标公司出售世能少数股东 於海南州世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拥有之40%股本权益,於该协议日期,该公司 余下60%之股本权益由目标公司拥有;
(iii) 买方有条件同意向卖方支付现金人民币48,620,000元 (相等於约61,260,000港元) , 以让卖方偿付目标公司就其购买德令哈项目若干太阳能发电站之设备而结欠一名 第三方设备供应商江西赛维LDK太阳能之应付账款;
及(iv) 买方有条件同意向卖方以现金支付约人民币5,400,000元 (相等於约6,800,000港元) 以计入买方将於目标收购事项完成后有权获得目标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至 目标收购事项完成期间产生经济利益之100%及世能所产生经济利益之60%之事 实. 目标公司及世能 (作为目标集团) 主要在中国青海省从事太阳能电厂投资及运作.目标 公司拥有名为德令哈项目之太阳能发电站,总产能为70兆瓦.世能拥有名为共和项目第一期 之太阳能发电站,产能为30兆瓦. 在目标收购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会成为一间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而世能将成 为本公司之合营企业,目标公司之财务业绩将与本集团账目合并处理.在目标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