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6-06-30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以整体变更方式由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有限公司改制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于
2016 年10 月1日已全部缴清.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4 序号股东姓名M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浙江春光控股有限公司 4500.00 净资产 75.00
2 陈正明 600.00 净资产 10.00
3 陈凯 450.00 净资产 7.50
4 陈弘旋 300.00 净资产 5.00
5 张春霞 150.00 净资产 2.50 合计 6000.00 ――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600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 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 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5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 过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