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6-07-10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 作, 根据《农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基本 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 是指由耕地 地力、 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 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 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 测体系建设.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 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 机构 )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 工作, 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 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 地 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 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第四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 (以 下简称 耕地质量监测机构 )应当具备开展耕 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 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 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 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 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 实际情况,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 与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 保障数 据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 与评价数据, 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 地方耕地质 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 须经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制度. 农业部负责 发布全国耕地质量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 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信息.

6 7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 耕地质量监测点确需变更的, 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相 关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或个人承担. 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及时补充耕地质量监 测点, 并补齐基本信息.

第四章? 评? ? 价 第二十四条? 耕地质量评价包括耕地质量等 级评价、 耕地质量监测评价、 特定区域耕地质量 评价、 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 新增耕地质量评 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 用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数据, 对本行政区域内耕 地质量等级情况进行评价. 农业部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 息.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5年发布一次本 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 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 用监测数据, 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主要性状 变化情况进行评价. 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由农业部和省级人民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 用调查资料, 根据需要对特定区域的耕地质量及 其相关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 用调查资料, 对耕地质量特定指标现状及变化趋 势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应当对新增耕地、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开展 耕地质量评价, 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根据 应急调查结果, 配合相关部门对耕地污染或破坏 的程度进行评价, 提出修复治理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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