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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 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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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 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 上市监管 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 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 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不存 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
48 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 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 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2、公司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 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缤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外经贸 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五家上海市国资委控股的公司做出承诺 自东方证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集团已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也不由东方证券收购该部分股份;
但符合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和《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 批复》 (沪国资委产权[2012]67 号) ,在本次发行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由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