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6-07-21

3 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 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将在满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公司将采取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保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为原则,遵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具体 措施如下: 公司将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 股份稳定股价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 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 的种类、 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 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触发稳定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 如在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 (不包括实施稳 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下同) ,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公司回购股份措施, 但单一会计年度公司 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2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 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公司回购股份后的股份处置应 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法 律责任.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公司董事会、高管未履行相关职责公告 并采取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措施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全体董事、高管暂停自公 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确实履行相关职责为止.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