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6-07-21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 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 管部门等有权部门就前述违法行为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公 司将启动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 段, 则公司将按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持有本次发行新股的投资者 (如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回购股数及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公司 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新股, 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公司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 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承诺: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其赔 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其非因不可 抗力原因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未启动履行上述承诺,则其暂停 在东方证券处领取的薪酬或津贴, 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承诺措施并实施完毕为 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就东方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光大证券、 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光大证券承诺: 如光大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 法认定未勤勉尽责, 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光大证券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光大证券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 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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