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6-07-21
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零一五年六月

2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1.

合法合规 1.1 股东主体适格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 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并 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经核查,公司现有股东

9 名,其中

2 名为机构股东,即北京海涛股权投资管 理中心 (有限合伙) 、 北京道简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余

7 名为自然人股东, 分别为崔丹平、白永强、安琨、韩职Z、颜士海、周亚楠及向楠,前述公司股东 均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或不满足法律法 规规定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公司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 、 《公司章程》 、 《合伙人协议》及其出具 的 《承诺函》 , 公司现有

2 名机构股东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不属于国有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等对外投资依法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 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担 任股东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现有

7 名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简历、填写的《调查表》 及出具的 《声明》 , 公司自然人股东均具有中国国籍, 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 且不存在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等不得担任公司股东 的身份限制. 综上,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均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任职单位 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其主体资格不存在瑕疵,全体股东均具备股 东适当性.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 有效, 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 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 公司股东主体资格不存在瑕疵,本条不适用. 1.2 出资合法合规 (1) 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 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 (如有) 、 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历次增资相关的验资报告及银 行付款凭证等资料,公司历次出资、增资及验资情况如下: ①公司设立时出资情况 海涛股份前身,海涛有限设立于

2010 年5月7日.根据海涛有限设立时工 商档案资料, 公司设立时股东两名为卢阿丹、 任朝晖. 其中卢阿丹出资

200 万元, 持有公司 66.67%股权,任朝晖出资

100 万元,持有公司 33.33%股权.

2010 年4月12 日,北京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正大验字(2010)第B425 号《验资报告》 ,根据《验资报告》 ,投资人任朝晖、卢阿丹已实际完成公司的出 资.其中任朝晖实缴货币出资

100 万元,卢阿丹实缴货币出资

200 万元,均已于

2010 年4月12 日缴存大通国际(筹)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海淀区支行营业部 开立的人民币入资专用账户. ②公司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3 年11 月28 日,海涛有限召开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审议并通过 如下决议: (1)增加新股东颜士海、安琨、韩职Z、刘勇;

(2)增加注册资本至

2000 万元, 其中崔丹平增加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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