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6-07-21 |
200 万元,均已于
2010 年4月12 日缴存大通国际(筹)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海淀区支行营业部 开立的人民币入资专用账户.
2010 年5月5日,海涛有限向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递交了《公司设立登 记申请书》 ,并于
2010 年5月7日获得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
110108012841354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经核查, 公司设立时两名股东的出资已由两名股东以公司章程的形式确认并 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后报送工商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其 出资程序完备.首期出资
3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且均为货币出 资,符合当时《公司法》关于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 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人民币三万元的出资要求,出资方式及比例合法合规,不存在出资瑕疵. ?公司减资程序
2011 年5月1日,大通国际召开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减少公 司注册资本至
30 万元,其中卢阿丹减少实缴货币
200 万元,任朝晖减少实缴货 币70 万元.2011 年5月5日,海涛有限在《北京晚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2011 年6月29 日,就上述减资委托北京中会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京中会验字
2011 第166 号《验资报告》 ,根据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6月28 日,大通国际减少货币出资人民币
270 万元,经减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 币30 万元.
2011 年9月1日,大通国际就上述减资事项向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递交 了《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011 年9月30 日,北京市工商 局海淀分局就此予工商备案登记并向大通国际换发了新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6 经核查, 公司已就本次减资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在报纸上 刊登减资公告,上述减资程序符合当时《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的相关规定,经 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 万元,符合当时《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不低于
3 万元的最低金额要求. ?公司第一次增资程序
2013 年11 月28 日,大通国际召开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审议并通过 增加注册资本至
2000 万元的决议,其中崔丹平增加货币出资
1673 万元、白永强 增加货币出资
57 万元、颜士海增加货币出资
60 万元、安琨增加货币出资
60 万元、韩职Z增加货币出资
60 万元、刘勇增加货币出资
60 万元. 同日公司向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提交了《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 申请书》 ,就本次增资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并于
2013 年12 月5日取得北京市工 商局海淀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根据
2013 年12 月28 日最新修订的《公司法》 ,原2006 年1月1日起实施 的《公司法》中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 明 的相关规定自
2014 年3月1日起不再适用. 大通国际第一次增资发生在
2013 年11 月28 日,为现行《公司法》颁行之前,仍应适用当时《公司法》 (2005 年 修订) ,并就股东缴付的增资履行验资程序,公司未就本次增资办理验资手续存 在法律瑕疵. 就上述法律瑕疵,公司于
2015 年补充办理验资,并由北京新中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此出具中新天华验字
2015010 号《验资报告》 . 《验资报告》显示,崔丹平增加货币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