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6-08-01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5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 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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