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6-08-1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1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 ) 《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北 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 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 规定:

(一)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

(二)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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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 独立董事对 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 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 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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