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6-08-11 |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17 年2月20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0.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确定 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 的议案》;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 性的议案》;
4、《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 事宜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5、《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 有关承诺的议案》;
6、《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7、《关于制定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制定的议案》;
10、《关于制定的议案》;
11、《关于制定的议案》;
12、《关于制定的议案》;
13、《关于制定的议案》;
14、《关于制定的议案》;
15、《关于制定的议案》;
16、《关于制定的议案》;
17、《关于制定的议案》;
18、《关于制定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
1、
4、9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法律意见书 通过,其它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案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不需要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 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披 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