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6-08-13

(3) 1976年《美国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改进法》规定的等候期届满, 或取得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终止该等等待期及不应被 撤销;

(4) 任何具有管辖权的美国或中国政府部门未发布将重大地限制交易的完成 或以其他方式对交易的完成施加重大不利条件的不可上诉的最终法令、禁制令、 判决、命令、通知、裁定、程序或类似声明;

2 自《买卖协议》日期后满

180 日当日,如尚未取得作为交割先决条件的任何须取得的监管审批,出让方 或收购方有权选择额外延期

180 日.

5 (5) 未发生与目标公司有关的重大不利影响(定义见《买卖协议》 ) ;

及(6) 上市规则、法律或法规就本次交易所要求的东方海外国际及本公司各自 股东的批准. 3. 交割 交割将于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后第十五(15)个工作日3 (不含依其性质 须于交割日达成的条件)或出让方与收购方约定的其他日期进行.若在最后完成 日期前未完成交割,出让方或收购方有权终止《买卖协议》 .

(二) 《码头服务协议》 根据《买卖协议》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OOCL Assets 作为共同付款义务人 将于交割日与目标公司及收购方就由目标公司向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提供的货柜 装卸及码头服务订立《码头服务协议》 .根据《码头服务协议》 ,东方海外货柜航 运将同意按约定的船舶及铁路装卸费率, 在长滩集装箱码头采购或促使采购年度 最低船舶装卸次数,为期

20 年.如于任何年度,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未能采购或 促使采购达到最低运量承诺的船舶装卸次数,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将向目标公司支 付不足数量对应的差额.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一)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收购方及收购方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的第三方, 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二)本次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 东方海外国际尚未就本次交易所得款项的运用作出任何决定, 但将对交易所 得款项的潜在用途进行评估, 包括作为东方海外国际及其附属公司的一般营运资 金及支持其核心业务集装箱运输和物流服务的新增长机会.

六、本次交易的原因、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3 即除周

六、周日或香港、加利福尼亚州及特拉华州的商业银行根据当地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不营业 的自然日外的日期.

6 本次交易的原因和背景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7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暨重大资产重 组进展的公告》 .出让方已订立《买卖协议》以落实按照《国家安全协议》出售 长滩码头业务的义务. 本次交易是将一直以来在长滩集装箱码头经营的集装箱码头业务所创造的 股东价值实现的机会,交易使东方海外国际得以将长滩码头业务的价值实现,是 增加东方海外国际及其附属公司的现金资源的机会, 以助东方海外国际及其附属 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充余下的集装箱运输及物流服务业务. 本公司预计从本次交易实现估计税前收益约 10.90 亿美元(折合约 73.37 亿 元人民币) , 该项收益预计将于本公司截至

2019 年12 月31 日止的财政年度的综 合财务报表中入账.本公司持有东方海外国际 75%的股份,因此,本次交易对归 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还需考虑本次交易相关税金及东方海外国际 25% 少数股东损益的影响额. 估计税前收益为根据以下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对价扣除以下各项的总额:(i) 目标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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