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6-08-13 |
2. 上文 (f)及(h) 段项下卖方之所有义务及法律责任将暂停执行,直至最后完成日 期为止,如在最后完成日期已过但仍未完成,卖方必须按上文(f)及(h)段处理 订金. (j) 倘若订约方已签订正式合约,但条件未能於最后限期或之前达成,或因买方违约缘故而 无法於完成日期完成, i. 卖方可选择终止正式合约,而卖方将有权按照上文(e)及(g)段没收订金;
或ii. 倘若买方及卖方双方同意押后完成日期至最后完成日期,上文(e) 及(g)段项下卖方 之所有权利及权益将暂停执行,直至最后完成日期为止,如在最后完成日期已过但 仍未完成,卖方必须按上文 (e)及(g)段处理订金. ―
6 ― (k) 订约方同意,倘完成由於卖方之行动或欠缺行动而并无於正式合约日期起计90日或之前 进行,卖方须向买方支付已收取订金按年利率3%计算之利息,将於正式合约之第91日 起累算至正式合约之第150 日或紧接完成日期前当日 (以较早者为准) . 先决条件 建议出售事项须待 (其中包括) 以下各项达成后,方告完成 U (i) 完成重组;
(ii) 股东以书面方式 (代替举行股东大会) 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正式合约及四饨兄 易;
(iii) 认购人完成认购 2股DT股份;
(iv) 由订约方同意并於正式合约订明之任何其他条款;
及(v) 采取或发出上市规则、香港守则、法规或法律所要求之任何其他行动或文件. 完成后之租赁安排 根竿,於完成后,买方须促使目标公司 U (i) 继续履行就位於工业园内出租予独立第三方总面积约10,876平方米之若干物业之四份现 有租赁合同;
(ii) 就本集团租用位於工业园内总面积约16,492平方米之若干物业签订新合同,上述新合同 须给予本集团自新合同签署日期起计36 个月之无偿及免管理费期;
及(iii) 与本集团订立新租赁合同给予本集团按每平方米人民币8.5元之每月租金 (包括租金和管 理费) 租用工业园之若干部份 (上文(i)及(ii)订明之租用围除外) ,并给予本集团选择权 租用额外之工业园部份,具体之条款按上述新租赁合同约定. ―
7 ― 完成 完成须於条件达成或获豁免 (视情况而定) 时及於正式合约订明之有关日期进行. 於完成时,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目标公司之背景资料 目标公司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於本公布日期,目标公司之主 要资产为工业园.目标公司亦为目标附属公司之控股公司,目标附属公司正於中国进行自愿 解散. 以下为根愀鄄莆癖ǜ孀荚虮嘀平刂炼阋欢昙岸阋蝗耆氯蝗罩共普甓戎 目标公司之经审核财务资料概要 U 於二零一二年 三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一三年 三月三十一日 千港元 千港元 资产净值 (负债净额) (39,731) (36,663) 截至二零一二年 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二零一三年 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千港元 千港元 除税前溢利 (亏损) (2,207) 3,068 本年度溢利 (亏损) (2,207) 3,068 目标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之未经审核资产总值为98,000,000港元. 进行建议出售事项之理由及益处 本集团主要从事经销电子元器件、经销个人电脑产品及生产电子产品业务. 目标公司主要持有中国广东省河源市工业园.由於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财政年度终止电子消费产品制造业务,故工业园大部份面积均闲置.余下制造业务之生产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