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6-08-26 |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月9日颁布、 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04 年6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7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并于
2004 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结束,基金管理人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目标 ETF: 另一获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