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6-09-18 |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4 年巴中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4 巴国资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 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 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 向非居民企业派发 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 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巴中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巴中市江北财苑街(圣泉水务有限公司六楼) 联系人:喻九德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