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6-09-25 |
2 、原产地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3、技术规格和标准 3.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技术总则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 标准相一致.若技术总则及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 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专利权 4.1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 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 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 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5、包装要求 5.1 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类包装应适于长途 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 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5.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6、包装标记 第6页/ (共83 页) 6.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 样标明以下各项: (1) 项目名称: (2) 合同号: (3) 收货人: (4) 到站: (5) 货物的名称、包号、箱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8) 发货单位: 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 标记,标明 重心 和 吊装点 ,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 样在包装箱上注明 小心轻放 、 勿倒置 、 防潮 等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 搬运. 6.2 标识设备配置信息卡片.
7、装运条件 7.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
30 个日历日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 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 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三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 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7.2 卖方负责安排到站前内陆运输. 7.3 货物到达现场后,设备安装、调试、运转正常,经买方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 手续后的日期应视为是货物的交货期. 7.4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准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 承担.
8、装运通知 8.1 卖方应在货物装货后发运前
24 小时内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 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如果包 装件重量超过
20 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
12 米长、2.7 米宽和
3 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 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第7页/ (共83 页)
9、保险 9.1 按合同提供的设备、工器具等,从卖方至合同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由卖方负 责投保并承担全额保险费.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 一切险 .
10、付款 10.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0.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0.3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
48 小时内将上述 10.2 条要求除第
4 项外的单 据航寄给买方. 10.4 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条件安排付款,并提供国家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