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6-09-25 |
11、伴随服务 11.1 卖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 负责设备现场集成安装、调试、交接试验和试运行;
(2) 承担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义务;
(3) 负责对买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1.2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支付. 11.3 卖方应提交与设备相符的中文(或双方同意的其它语言)技术资料,并于 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寄送到买方,包括但不限于: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 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 知后
30 天内免费另寄. 11.4 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发运.
12、质量保证期 12.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 未使用过的和用一流工艺生产的, 并完全符 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 养条件下,在其使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 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12.2 根据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至质量保证期内, 如果设备 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了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2.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第8页/ (共83 页)
13、检验 13.1 买方根据需要将派人参加中间监制和出厂验收或派代表参加交货地点验收. 13.2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 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 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 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3.3 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至质量保证期内, 经过商检局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 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根据第
15 条规定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14、服务 14.1 在卖方的设备到达现场后,由卖方负责清点、保管,费用由卖方承担.买 方可提供存放地点. 14.2 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卖方应及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负责安装、试车及调 试等工作.
15、索赔 15.1 如果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质量保证 期内和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 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 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 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 价格. (3) 更换有缺陷的零件、 部件和设备, 或修理缺陷部分, 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 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 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5.2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