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6-10-27 |
5000 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具体报送单位名单根据全国经济普查名录库选择,各省区市可 视情况调整.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各调查单位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 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准确、及时、全面完成统计核算调查任务;
统计部门、统计 人员要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单方企业的涉密信息.
(八)各调查单位请通过指定网址(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网:http://www.clic.org.cn) 统计直报 板块中 全国社会物流统计直报系统 ,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传送报表.没有链接国 际互联网的单位,暂用传真报送.各单位上报文件格式统一使用本制度规定的表式,并留存报送内容和 填报依据.同时,必须将加盖企业法人章的正式报表邮寄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技信息部(中国物 流信息中心) ,同时抄报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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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物流统计信息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5 号 邮政编码:100834 联系
电话:010-
68391226、68391328 传真
电话:010-68586265 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制度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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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表目录 基层调查表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调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本制度选定的物流 企业、工业、批发和 零售业企业 3月底前邮寄和网上直报 或电子邮件、传真 物流统调 1―1表 法人单位 基本情况 年报 物流企业、工业、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各省区市现代物流 工作牵头部门 4月底前电子邮件 本制度选定的 物流企业 次月20日前,12月报表年 后3月底前邮寄和网上直 报或电子邮件、传真 物流统调 1―2表 物流企业 经营情况 月报 物流企业 各省区市现代物流 工作牵头部门 12月报表年后4月底前 电子邮件 本制度选定的工业、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3月底前邮寄和网上直报 或电子邮件、传真 物流统调 1―3表 企业 物流状况 年报 工业、批发和 零售业企业 各省区市现代物流 工作牵头部门 4月底前电子邮件 核算表 表号 表名 编制期别 综合范围 数据来源 提供日期 物流统调 2―1表 社会物流总费用 季报 农业、工业、 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批 发和零售业、 进出口等方面用于核算的各产品物流总额资料从现行 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批 发零售、海关统计等统计年报或年鉴中加 工取得,各项费用的平均费用率资料根据 企业调查资料加工取得. 季后25日 物流统调 2―2表 社会物流业务收入 季报 物流相关 行业 核算中涉及的铁路、公路、水上、港口、 民航、管道运输及邮电业务部门的物流业 务收入、货运量、货物周转量等数据,由 各有关部门提供. 同上 物流统调 2―3表 社会物流业固定资产 投资完成情况 季报 物流相关 行业 同上 同上 物流统调 2―4表 社会物流 基础设施情况 年报 物流相关 行业 同上 年后4月2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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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式
(一)基层调查表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表号:物流统调 1―1 表 制表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 年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制【2010】94 号 有效期至:
2012 年7月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 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 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 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