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6-11-12 |
2019 年5月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www.
neeq.com.cn)上披露了《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 于中境智能定向增发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 律意见书 ) ,现对法律意见书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正,更正事项的具 体内容如下(更正后的内容以楷体加粗明示) : 第四部分正文 之
(一) 本次股票发行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之
1、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 补充了以下表述: 经核查相关会议文件, 守德物联网科技 (上海)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徐君双、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股 东施善芳控制的企业,因此董事徐君双为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中境智能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董事会存在关联董事徐君双未回避表决之情形,根 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影响实质的表决结 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承诺此后会避免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19-019 而未能回避表决情形的发生. 第四部分正文 之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之
2、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 补充了以下表述: 经核查相关会议文件,守德物联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徐君双、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股 东施善芳控制的企业,因此股东徐君双、施善芳、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为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中境智能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为徐君双、施善芳、上海中境投资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融鼎新融达
1 号新三板基金并未出席股东大会. 根据《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挂牌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相关事项时,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 者与拟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 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 鉴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均为关联股东, 为避免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发行人未对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之情形,根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影响实质的表决结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承诺此后会避免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而未能回避表决情形的发生. 第四部分正文 之
(二)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合规 补充了以下表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存在关联董事及关联 股东未回避表决之情形,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存在程序瑕 疵,但不影响实质的表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