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6-11-19 |
1、本人已经认真阅读投保声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如有)等投保文件,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 益的不确定性(针对新型产品),确认已经了解条款所列的各项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条 款、合同犹豫期、合同解除条款、保险期间及续保、理赔程序和理赔文件等)且同意遵守条款.
2、本人已知晓: 贵公司就本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本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本人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贵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贵 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本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本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 险费.
3、本人已知晓:贵公司采集本人的信息主要用于核保、保全、寄送信函和回访等保单服务.如果本人提供 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将会影响本人的保费计算、核保结果、无法正常接收本公司的电话回访 及短信信函通知等,有可能导致本人的权益受损.如果本人电话、邮寄地址等个人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本 人可及时拨打贵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5666 或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变更. 4.本人已知晓: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身 故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①对于被保险人不满
10 周岁 的,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
②对于被保险人已满
10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
5、本人授权贵公司可以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处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但贵公司应对搜集到的前述相关人员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6、除法律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之外,本人对贵公司及招商局集团做如下授权:将本人提供给贵公司的信息及 保单信息提供给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当地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做合理使用;
将本人提供给贵公司的信息、 享受贵公司服务产生的信息以及贵公司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贵公司及招商局集团以及因 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研与信息数据分析;
基于为本人提供更 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贵公司及招商局集团以及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 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贵公司及招商局集团以及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 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 影响.招商局集团是指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 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本人已阅读,充分了解并同意上述条款.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 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电话 400-86-95666 取消或变更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