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6-11-20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变更 部分承诺履行期限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

2014 年7月10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的《关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变更部分承诺履行期限的提 案》 ,基于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此次变更履行期限后的承诺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 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项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签字:李玉明 刘庆林 王乐锦 王凤荣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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