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6-11-23 |
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5 年2月23 日上 午9时在公司
1808 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8 名,董事马志方 因出差缺席,委托董事何志亮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了本 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在公司董事长何志亮的主持下,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四十四条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
6 人时. 修改为: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
5 人时. 原第四十五条中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 他董事主持;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 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修改为: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 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原第六十二条
(一)中 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修改为: 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他 董事主持;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 名、独立董事四名. 修改为: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 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修改为: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原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 职权. 修改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中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 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 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 议. 修改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二、董事会换届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为:何志亮、高康、洪学春、李 天林、汪祥耀、胡祖光、胡一平(个人简历见附件 1).其中,汪祥耀、胡祖光、 胡一平为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将在本次董事会后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时,将公告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提出异议.
三、2004 年度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递交的公司高管人员
2004 年薪酬议案,董 事会经充分讨论研究决定,2004 年给予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如下(含税): 总裁
6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