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6-11-23 |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15 年6月30 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提前
20 日刊 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2.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6月23 日.经本 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共计
29 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 4,390,983,2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3,060 万股)的72.81%.其中:(i)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所持股份 3,347,945,1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5%;
(ii)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以及公司的确认结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计
21 名,所持股份 1,043,038,1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2.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下列议 案进行了审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1)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5 年度经营计划》;
(4)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 (6) 《2014 年年度报告》及《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 关于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就风力发电机组有关质保问题达成的和 解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3.2 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两种方式.网络投票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所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