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6-12-03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 )接到控 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 《关于进一步避免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 项之承诺函》 (以下简称"承诺函" ) .现将承诺函的有关内容公告 如下: 为支持中国石化业务发展,整合相关优质资产,避免同业竞 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此前已与中国石化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 协议》 ,在遵循该协议的基础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
2012 年2月16 日出具了《关于进一步避免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 业竞争有关事项之承诺函》 (以下简称 "原承诺函" ) , 进一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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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中国石化作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油气勘探开采、炼油、 化工、成品油销售上中下游业务的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
2、将在
5 年内将目前尚存的少量化工业务处置完毕,消除与 中国石化在化工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
3、鉴于目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在海外石油和天然 气的勘探、开采业务等方面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中 国石化在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等相关因素后,拟择机收购中国石 化集团公司届时拥有的海外油气资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承诺, 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将该 等资产转让给中国石化.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 (京证 监发[2014]35 号)的要求,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原承诺函中的第
3 项承诺调整如下: "鉴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在海外石油和天然气的 勘探、开采业务等方面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中国石 化集团公司承诺给予中国石化为期十年的选择权,即(1)自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起十年内,中国石化在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等相关 因素后有权要求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向其出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 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且届时仍拥有的海外油气资产;
(2)对于中国
3 石化集团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后投资的海外油气资产,自中 国石化集团公司在该项资产中所占权益交割之日起十年内,中国 石化在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等相关因素后有权要求中国石化集团 公司向其出售该项资产.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 程序要求的前提下,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将上述(1) 、 (2)中被中 国石化要求出售的海外油气资产出售给中国石化. " 除上述调整外,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在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和原承诺函中作出的承诺维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