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6-12-10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上市公司" 或"中国船舶"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 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

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慎 分析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已于

2019 年4月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逐项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预案》等议 案. 鉴于对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造船" )现金增 资的特定投资者现已确定,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方案更新如下:公司拟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 团" )发行股份购买中国船舶资产置换(中国船舶拟以其持有的沪东重机有限 公司 100%股权作为置出资产,与中船集团持有的江南造船股权的等值部分进 行置换)完成后其持有的江南造船剩余部分股权;

向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船投资" )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投 资" ) 、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国新建信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 公司、北京东富国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 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江南造船增资完成后其合计持有的江 南造船 29.82%股权;

向中船集团、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融瑞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基金" ) 、中 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 ) 、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人保财险" ) 、工银投资、北京东富天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 简称"东富天恒" )发行股份购买上述

9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上海外高桥造 船有限公司 36.27%股权和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21.46%股权;

向华融瑞 通、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保险、结构调整基金、太保财险、中国人 寿、人保财险、工银投资、东富天恒发行股份购买上述

9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 有的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船国际" )23.58%股权和中船黄埔文冲 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文冲")30.98%股权;

向中船集团、中船海 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防务")发行股份购买中船防 务资产置换(中船集团拟与中船防务进行资产置换取得广船国际和黄埔文冲 部分股权) 完成后其合计持有的广船国际 76.42%股权和黄埔文冲 69.02%股权;

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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