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7-01-01 |
2007 年4月末, 辽源亚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辽源工行贷款余额 6,142.00 万元,其中由本公司提供担保 2,000.00 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辽源分行依法提起了诉讼. 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07 年8月9日做出判决:判令被告辽源亚东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辽源分行借款 4,275.00 万元,本公 司对被告辽源亚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辽源工行4,275.00万元中的2,000.00万元承担 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有权向被告辽源亚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2007 年10 月10 日,中国工商银行辽源分行就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 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辽源分行贷款本金 37,400.00 万元,利息 6,475.00 万元(截止
2007 年9月20 日),本息合计 43,875.00 万元,请求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并承担本案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吉林省辽 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
2008 年4月15 日做出判决: 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辽源分行与 本公司签订的部分借款合同;
立即偿还借款 37,400.00 万元,支付截止
2008 年3月20 日前的银行利息 8,113.72 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辽源分行对本公司借款时设立的抵押物折 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诉讼费 223.55 万元,由本公司负担.辽 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判决, 于2008 年4月30 日对本公司下达限期执行通知书: 限 公司接到通知五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 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债务繁重, 因此无力执 行法院所做判决.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委托三家拍卖公司,依法对本公司抵押(抵债)资产进行拍 卖,拍卖公告信息分别刊登在
2008 年5月23 日及
6 月10 日《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