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7-02-05

九、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 本次回售等同于 11东阳光 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4年6 月1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 11东阳光 债券.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

11 东阳光 债券的收盘价格为100.35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而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 上调票面利率200个基点至7.50%. 若 11东阳光 债券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将导致 较大的损失. 请 11东阳光 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2. 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 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 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 (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 11东阳光 债券 ( 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元(税后). 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 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 11东阳光 债券的个人 (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 11东阳光 债券的居民 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 11东阳光 债券 ( 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55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 QFII),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09]47号)、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 国 税发 [ 2009]3号)等规定, 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 责代扣代缴. 请截至回售资金到帐日 ( 2014年6月16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 关纳税证明文件如: ( 1) 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或者 ( 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3)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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