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7-02-27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查阅的文件,在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收购人、被收购人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并保证,一切足 以影响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全部法律文件,包括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副本复印材料、确认函和证明,均已向本 所及本所律师披露并提供;
2、收购人、被收购人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并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上所有签字和印章真实、副本与正本 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司法部门、收购人、被收购 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
本所律师对以上无 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4、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5、本所律师仅就收购人与《收购报告书》有关之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等非本 所律师专业之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 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 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瑞康医药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正文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井泉中药系中药饮片的生产企业,具有较稳定的业务量,收购 人看好井泉中药未来的发展前景.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成 为井泉中药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收购旨在充分挖掘收购人新的 盈利增长点,提高收购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收 购人股份价值和股东回报,同时增强井泉中药的市场竞争力,实现 又好又快发展.
二、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1、瑞康医药的基本情况 根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10 月17 日核准颁发的 《营业执照》 、瑞康医药提供的《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 所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瑞康医药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370000766690447B 名称 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韩旭 注册资本 65422.1944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4 年09 月21 日 住所 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
326 号 营业期限
2004 年09 月21 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 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 生物制品(含疫苗) 、精神药品、麻醉 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医疗 用毒性药品、罂粟壳、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的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