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8-28 |
1 - 鹤府告〔2017〕3 号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 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 (国环规大气 〔2017〕2 号,下称?高污染燃料目录? )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 (粤环函〔2017〕
125 号) 及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 (江 环函〔2017〕930 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鹤山市高污 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禁燃区内燃烧设施的管理规 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定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 -
2 - 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 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 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将沙坪街道和雅瑶镇全行政区域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 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即: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 生物质成型燃料. 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以及工业废 弃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按照高污染 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管理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 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
(二)自2018 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 污染燃料.
(三)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 -
3 - 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 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 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在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使用生物 质成型燃料;
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 的,应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要 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折算基准氧 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 9%执行,生物质气化 供热项目按 3.5%执行).
(五)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 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
2014 年发布的?关 于划定鹤山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鹤府告〔2014〕2 号)同时废止. 附件:鹤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7 年12 月28 日-4-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17 年12 月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