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7-04-23 |
一、交易概述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于2012 年8月10 日与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为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 南宁中燃公司 )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本公司将根据
2007 年4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
234 号《民事判决 书》 (以下简称 最高院第
234 号判决书 )判决属于本公司所有的南宁市管道燃 气供气管网资产以 13,95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南宁中燃公司. 于2012 年8月1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2 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以
9 票同意全票通过了上述交易事项;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交易事项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对方南宁中燃公司与本公司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第十章
第一节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 条和《公司章程》 第115 条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标准,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本次交 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报请 有关部门审批.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名称: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庞英学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
86 号金和大厦
11 楼(5)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币 (6)营业执照号码: (企)450100000013343 (7)经营范围:城市燃气储存、充装、输配和销售(凭许可证经营) ;
普通 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 ;
对城市管道燃气及燃气储配站、气化站 等配套设施的投资;
燃气设备、燃气用具、仪器仪表、厨房配套设备及配件(除 国家专项规定) 、五金电器(除国家专项规定) 、厨柜(除木质厨柜) 、装饰材料 (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的销售. (8)股东情况:中燃燃气(深圳)有限公司持股 60%,深圳市中燃中燃气 技术有限公司持股 40%.
2、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 面的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3、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 交易对方南宁中燃气公司截止
2011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资产状况 项目 报告期(2011 年12 月31 日) 备注 总资产 834,002,881.74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总负债 657,011,932.41 净资产 176,990,949.33 经营情况 项目 报告期(2011 年1月至
12 月) 备注 营业收入 474,538,135.82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净利润 19,640,816.35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最高院 ) 于2007年4月30日下达的最高院第234号判决书所涉及并判决所有权为本公司所 有、已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南宁市管道燃气供气管网资产. 由于本公司涉及与北京中企天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现已更名为北京天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的债务纠纷案,作为本次转让标的的上述管网资产已被广西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南宁中院 )查封,目前尚处于查封状态,本 次交易需解除南宁中院的查封方具有转让条件,目前正在办理解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