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7-04-23

(五)评估计算过程

1、其他应收款的评估 其他应收款账面原值为 1,464,378.00 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439,313.40 元,净 额为 1,025,064.60 万元,为应收代垫的与评估资产纠纷的诉讼费.对于该代垫的 诉讼费, 评估人员查阅了最高院第

234 号判决书,并与本公司的账面金额进行核 对,考虑到结算对象经营状况良好,故评估人员预计坏账损失为零.其他应收账 款以经核实后账面值减去评估风险坏账损失后的余额确定评估值, 因此其他应收 账款评估值为 1,464,378.00 元.

2、其他应付款的评估 纳入评估范围的其他应付款账面值为 27,247,639.61 元, 为应付管网建设工程 款及其利息. 对于该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评估人员查阅了最高院第

234 号判决 书,根据最高院认定的该燃气供气管网资产价值 113,898,207.22 元,且已经支付 的款项 90,608,462.42 元确认的余额为欠付工程款,同时根据判决书注明约定的 利率计算得出应付利息, 并与本公司账面金额核对一致后进行函证,核实后的账 面价值为 27,247,639.61 元,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3、固定资产的评估 因委估资产由本公司长期租赁给南宁中燃公司经营, 故本次采用收益法对其 进行评估.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选用适宜的折 现率进行折现,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评估值 An――收益额 r――折现率 n――管网资产收益年限 ――到期后回收的残值 (1)收益额的确定:本次评估确定的收益额共为 15,366.85 万元. 收益额以委估资产的市场租金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定, 并在租赁到期后 收回管网资产残值. 根据最高院第

234 号判决书、双方于

2001 年6月19 日签订 的 《租赁合同》 、 《租赁合同补充条款》 以及本公司 《关于催缴管网资产租金的函》 , 本次评估按照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计算方法计算,2012 年至

2017 年租金收 入按管网资产上年度资产净值的基础上以年收益率 15%计算,2018 年及以后各 年度租金收入按本公司的预测数据进行测算. 与该管网资产租赁相关的税费主要 为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营业税按 5%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分别按营业税的 7%、3%计征. (2)折现率的确定:本次评估确定的折现率为 7.50%. 本次评估的折现率按无风险报酬率加经营风险报酬率确定, 无风险报酬率的 取值选取距评估基准日到期年限

10 年以上的国债到期收益 4.00%;

风险报酬率 则充分考虑了行业风险系数(取值 1%) 、市场风险系数(取值 1%)和经营风险 系数(取值 1.5%) ,将前述的风险系数相加确定的风险报酬率为 3.5%.因此本 次评估确定的折现率为:4.00%+3.50%=7.50%. (3)收益期限的确定:本次评估确定的资产收益期限为

30 年. 收益年限是指委估资产能有效使用并创造收益的持续时间. 本次评估按照管 网资产的经济耐用年限

30 年确定收益年限,自2002 年4月30 日起至

2032 年4月30 日止,剩下的实际有效使用年限为

20 年. (4)到期后回收的残值:本次评估确定的回收残值为 0. 由于该管网资产埋设于地下,在使用年限到期后,取其残值为零. (5)固定资产――管网资产的评估值:经计算,委估管网资产的评估值为 8,087.76 万元,计算过程如下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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