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7-05-19 |
5 ②根据项目组于
2017 年7月15 日对李瑞军、 易勇等
2 人的访谈并取得其分 别出具的确认函: 李瑞军及易勇均没有与原任职单位签署任何有关竞业限制的协 议. 此外, 根据超声仪器公司作为甲方与易勇作为乙方于
2014 年3月签署的 《协 议书》 :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互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 ③根据项目组于
2017 年7月15 日对其他蒋勇、高清山、廖科峰、姚斌、张 振等
5 人的访谈并取得其分别出具的确认函: 本人与原任职单位签署的有关竞 业限制(含竞业禁止,下同)的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本人离职时,如果原 任职单位决定启动对本人的竞业限制要求, 原任职单位应向本人发送书面通知且 原任职单位应按约定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本人在原任职单位离职时,原任职 单位曾明确表示不会启动对本人的竞业限制要求, 本人从未收到原任职单位发出 的有关决定启动对本人的竞业限制要求的任何通知且本人从未收到原任职单位 向本人支付的有关竞业限制的任何经济补偿金. 本人与原任职单位签署的竞业限 制协议的生效条件未满足且自本人于原任职单位离职时终止.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 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单位支付违约金. 及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 该等规定,如果原任职单位要求蒋勇、高清山、廖科峰、姚斌、张振等
5 人履行 竞业限制义务, 原任职单位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其经济补偿.但根据项 目组于
2017 年7月15 日对蒋勇、高清山、廖科峰、姚斌、张振等
5 人的访谈并 取得其分别出具的确认函,蒋勇、高清山、廖科峰、姚斌、张振等
5 人从原任职 单位离职后至
2017 年7月15 日, 既没有收到原任职单位发出的有关决定启动对 其本人的竞业限制要求的任何通知, 也没有收到原任职单位向其本人支付的有关 竞业限制的任何经济补偿金.而且,如前述列表中各方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 蒋勇、 高清山、 廖科峰、 姚斌、 张振等
5 人现在距离与原任职单位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时间均已经在三年以上,均已经超过法定最高竞业限制期限
2 年, 因此,蒋勇、高清山、廖科峰、姚斌、张振等
5 人现在已经不受原任职单位竞业
6 限制义务的约束、现在也已无需向原任职单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④根据项目组对李永刚、李瑞军、蒋勇、易勇、高清山、廖科峰、姚斌、张 振等
8 人的访谈及其分别出具的确认函:其 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限制)相关 法律法规或与原任职单位约定情形或涉入有关上述竞业禁止(限制)事项的纠纷 或潜在纠纷 与原任职单位不存在任何有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 ;
并分别出具承诺: 如因本人违反与原任职单位有关保密、竞 业限制约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保证公司不会因 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⑤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A 李永刚、李瑞军、蒋勇、易勇、高清山、廖 科峰、姚斌、张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