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7-05-22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 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标 志、标线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六)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河道的 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统负有维修和 养护责任;

(七)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 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和房屋安全使 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天津市城市管 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111 号)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决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 权. 第十条 城市管理工作是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区 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管理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当履行 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 府的城市管理责任;

(二)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社区公益性服 务设施、非机动车存车处以及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城市基 础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维修、养护标准和定额, 足额保障相关经费;

(三)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区域承 担全面城市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城市管理 职责,按照分工落实养护、维护责任,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参 与城市管理活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落实本 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物业管 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接受委托, 对辖区内城市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 常管理,组织动员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站地 区综合管理规定》 (2008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7 号)做好监督 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本辖 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海河旅游船舶及 码头的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 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类地下 专业管线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 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管线的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的要求 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不具备条件埋设入地的, 依法经批准后可以设置架空管线,但应当采取隐蔽措施.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营者负有保持门前责任区域干净整洁、清雪铲冰的责 任. 第十六条 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 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 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标准 第十七条 市容市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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