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7-06-13 |
5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6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 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