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7-06-19 |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鹰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F20170363-01 号致:重庆鹰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公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 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试行)》、《股票发行问答
(三)》 及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做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做出的. 2. 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发行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鹰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2 6. 本所律师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发行人 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 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 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备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及本次发行方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股票于
2016 年8月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838454.发行人现持有 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于
2016 年3月17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50010878424976XK 号《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公司注 册资本为 2325.683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卜晖;
住所为重庆市经开区丹龙路
7 号E幢;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为: 光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
弱电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