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7-06-26 |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其他事宜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收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收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华新02" 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6.5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 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 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手"12华新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56.50 元.
七、本次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大棋大道东600号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 联系人:李占新 联系
电话:13507235392 传真:027-87773933 邮政编码:430073
2、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宋颐岚 联系
电话:010-60833522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