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7-06-26 |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将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3、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 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13 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将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3、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Huaxin Cement Co., Ltd.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The Twelfth Meeting of the Fifth Board of Directors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convened on 2007.06.29 召开于 2007.06.29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Matters regard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600801-华新水泥-512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doc
3 (2)法院裁决禁止最大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 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