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7-07-02 |
23 万元. 宣判后,原告与被告均未提起上 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崛起和繁荣,互 联网公司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 条款作为依据进行诉讼的案件日益增 多,该条款的适用已经超越传统具体条 款的适用范围,成为审判实践中适用越 来越广泛的条款.因此,在互联网行业 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逻辑和标准 就显得尤为重要.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在审理中遵循了 以下的审理思路: 1.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 系.本案原告系百度网的经营者和主办 者,被告北京奇虎公司系360安全中心 网的经营者和主办者,360 安全浏览器 和360极速浏览器下载文件所标识的数 字签名及开发者英文名称所对应的主体 为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因此原告和二 被告同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属于同 业竞争关系. 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 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市场交易的基本原 则是对市场交易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 括,它是所有市场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循 的根本准则,主要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要遵守公认的商 业道德.其中公平原则要求凡是参与市 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 事,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不道德的手 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以及利用自己的 经济优势不正当地阻碍他人参与市场竞 争的行为.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 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可以说在市场交易活动 中任何企图不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而 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他人创造的有 利条件都是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不正 当的市场交易行为.所谓 公认的商业 道德 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 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 行为准则. 本案被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涉案 插件在
360 安全浏览器和
360 极速浏览 器平台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因此对于该 行为我们要分析其是否损害了原告的竞 争优势.因涉案插件在名称上专门针对 原告开发,且插件功能上会屏蔽百度搜 索结果页面上部、底部及右侧的推广链 接,而且对于搜索结果页面右侧的正常 搜索也会进行屏蔽.推广链接的经营模 式即是用户点击推广链接,原告向发布 推广链接的用户收取费用,而涉案插件 的存在会导致用户减少点击推广链接的 机会,因此该行为会破坏原告的经营利 益,违反了公平原则. 经被告公证显示,被告北京奇虎公 司对
360 安全浏览器和
360 极速浏览器 的扩展中心平台上对第三方上传的软件 要进行事先审核.涉案插件在两个浏览 器中心平台上处于本周热门较明显的位 置上,且原告曾两次致函要求被告北京 奇虎公司删除涉案插件,而被告北京奇 虎公司未予以处置.综合上述行为,被 告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互联网行业 非 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和诚实信用原 则,未遵循公认的互联网行业商业道 德,被告应对其传播涉案插件的行为承 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被告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并非制作涉案插件,而在于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传播涉案插 件的行为. 3.关于安装
360 安全浏览器和
360 极速浏览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 争.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奇虎三六零公 司的理由即是该公司为360安全浏览器 和360极速浏览器的数字签名人,认为 奇虎三六零公司亦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插件在安装前需要先安 装上述两个浏览器,涉案插件同浏览 器进行了捆绑.因各互联网公司经营 的软件平台常针对各自的浏览器开 发,软件同浏览器具有适配性是行业 普遍现象,两个浏览器的存在及安装 并不具有违法性,故原告据以起诉被 告奇虎三六零公司的理由不具有法律 依据. 本案案号:(2013) 东民初字第 08310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 院樊雪案情 1998年5月10日凌晨, 被告人林捷 波在广东省饶平县钱东镇钱东车站附近 其经营的冷饮摊, 与正在消费的黄某勇 等人因消费的收费问题发生冲突.被害 人黄泽填闻讯来到冷饮摊, 后因与林捷 波言语不和, 引发双方推搡厮打.林捷 波之父林某通见状上前劝阻, 被黄泽填 踢了一下, 林捷波遂持刀砍中黄泽填的 右小腿, 致其受伤.案发后, 林捷波一直 潜逃, 至2012 年12 月28 日在广东省深 圳市龙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当天,黄泽填的哥哥 黄某冬打电话向钱东派出所报警.公安 机关接报后即对被害人黄泽填及证人黄 某勇等人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了林捷波 持刀伤害黄泽填的事实,但未对黄泽填 的伤情进行鉴定.公安机关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