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7-07-02 |
1999 年10 月发出协查通报.案发后,被害 人黄泽填及其亲属于
1998 年、1999 年、2001 年共五次向公安机关及政法 部门控告和反映情况.2012 年8月29 日,公安机关对黄泽填的伤情进行了鉴 定并确定为轻伤;
9月10日,公安机关 决定立案. 裁判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被告人林捷波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 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被 告人林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零二个月,林捷波赔偿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黄泽填113194.3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捷波不服, 提出上诉.上诉称其行为是正当防卫,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 误的.其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已经超 过刑事追诉时效.2.林捷波针对黄泽填 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而采取持刀阻止的 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 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遗漏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