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7-07-07 |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 包给他人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 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投标有效期不 足的,在评标时将视为无效投标. 14.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供应商 同意延长有效期,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供应商拒绝延长的, 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 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5.1 供应商应提供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准备,正本和副本的封 面应注明 正本 或 副本 的字样.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
9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视为无效 投标.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统一密封在同一个封套中. 16.2 封套上应注明: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备案编号: 采购编号: 包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16.3 如果封套未按本须知第 16.
1、16.2 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 封概不负责. 17.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投标截止时间 17.1 供应商应在不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递交地点应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本须知第
17 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 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19.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5、
16、17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9.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 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 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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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所有供应商须派 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由采购人 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20.2 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