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7-07-09 |
6、原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将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7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且 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 除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 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进行讨论,在 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政策.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过半数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经过半数监事 通过, 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除现场投票外,还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8 公司年度盈利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 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 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如因外部法律法规、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 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 应由公司董事会组织详细论证并制订调整或者变更方案 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发表独立意见. 修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将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