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7-07-1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 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并符 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以及关联方回避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 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 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
(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 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
(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 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