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7-07-10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 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 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 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市公司专区 在线填报 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本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 实施.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

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本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 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 的,应当以本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分别适 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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