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7-07-10 |
(一)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以本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 产为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 、 委托理财 等关联交易的,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
(一)项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
(一) 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 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 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