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7-07-15

2 在攀枝花市投资新建或收购一个年产

1 亿元的与金沙公司有产业关联的新企业;

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转让总价款 20%的违约金. 同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顶公司" )签订了《担保协议》 ,约定:金顶公司对大地纸业履行《合作协议 书》和《股份转让合同书》需支付的款项、投资新式水泥生产线及新投资年产值

1 亿元的新公司的承诺等提供担保.前述合同、协议签订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及原告依约向被告大地纸业交付、 过户了相关转让标的, 但被告大地纸业未按约 足额支付转让价款,至今仍有至少

700 余万元转让款(改制费)未支付到位,严 重影响了金沙公司改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并且至今未完成其 承诺的主业投资项目.根据《合作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合同书》的约定,被告 大地纸业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严重违约, 大地纸业应当承担转让价款 20%即2200 万元的违约金,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被告金顶公司对大地纸业应当 支付的违约金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 : :

1、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200万元.

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二二二

二、 、 、 、备备备备查文件目录 查文件目录 查文件目录 查文件目录

1、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攀民初字第19号《应诉通知书》、 《民事诉状》;

2、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攀民初字第19号《举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通知本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 辩状.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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